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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至2024年11月6日,13岁的赵某未经监护人同意,使用其亲友支付宝账号,在某网络平台“某经营部”开设的直播间内,累计下单百余次,消费数千元购买盲盒卡牌。2024年10月27日,赵某监护人发现其异常消费行为后,第一时间通过平台发起退货退款申请,并通过快递多批次向某经营部退回部分盲盒卡牌商品。之后该经营部以“商品已拆封”“订单部分未退回”等理由,拒绝退还剩余款项6329.5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赵某监护人以该买卖行为违反《民法典》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之规定为由,认为该买卖合同无效,遂将网络平台及该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剩余款项。
登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购买行为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且上述购买行为消费金额较大,不属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原、被告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法定监护人未能履行好监护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原使用移动支付进行大额交易消费行为疏于监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某经营部未能结合自身售卖商品特性,借助平台实名认证、交易信息等填补交易漏洞,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赵某监护人承担30%责任,被告某经营部承担70%责任,被告某平台不是案涉交易的合同相对方,且已履行善良管理义务,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