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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希游戏- 哈希游戏平台- 官方网站娱乐法四题:诞生、概念、属性与原则

作者:小编2025-07-29 11: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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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当代中国,娱乐产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这是娱乐产业最好的时代,也是娱乐法发展的绝好契机。娱乐产业的发展,必然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娱乐行业,希望有朝一日能够成为电影明星、音乐明星、游戏明星,也必然会吸引投资者参与娱乐产业的投资,以及其他与娱乐产业发展相关的事务。这些必然引发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孕育出对娱乐法的极大需求。在当下的中国,娱乐法仍然是一个新事物,娱乐法是什么,娱乐法具有什么属性,娱乐法有没有基本原则,这些基本问题都需要从理论上予以厘清。

  娱乐法在美国的出现,根植于美国娱乐产业的发展,是对美国娱乐产业发展的回应。回顾美国娱乐产业发展史,可以清晰地看到技术进步、经济结构和消费结构的转型对娱乐产业的兴起所起到的关键性的作用。以技术进步为例,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随着无线电和放映机技术的发展,美国的广播业和电影业开始萌芽并快速发展。1920年11月,美国第一家广播电台KNKA出现,也就是从这个时期开始,看电影成了美国人生活中一项重要活动。到30年代,美国出现了八大电影公司一统天下的格局。{1}八大电影公司控制好莱坞的主要市场,而独立制片公司则被排除在竞争之外,娱乐业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垄断格局。1938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受命调查大制片电影公司的垄断行为。20世纪四五十年代的美国,随着电视机的流行,与电视相关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形成了电视产业中特有的判例。从这一简要回顾中可见,技术进步是娱乐产业发展的策源地。每一次传媒技术上的进步,都直接导致娱乐产业的一场革命。

  在娱乐产业蓬勃发展之时,作为对娱乐产业需求的回应,娱乐法也开始萌芽。当然,由于美国法律传统使然,娱乐法在美国的勃兴,不是通过法典完成的,而是判例法作用的结果。20世纪40时代,美国监管机构认为电影制片公司推行的纵向一体化模式,对电影行业的公平竞争不利。在新政时代,仍然怀疑它会增加市场准入的壁垒,从而形成垄断定价。{2}8这种看法直接导致1948年的派拉蒙案(United States v. Paramount Pictures, Inc.)。[1]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确认派拉蒙等电影公司固定价格、垄断影片发行的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的规定,要求派拉蒙等大电影公司必须将影片的发行与放映功能分离。[2]由此开始,美国政府对大制片公司合并持敌视态度,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随着经济衰退的到来,一种更为宽松的政策开始实施。{2}8-9

  20世纪80年代,受芝加哥学派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影响,里根总统特别希望取消反垄断法作为调控商业的手段,从而帮助电影、广播和有线行业开启结构性调整行动。因而,他的经济政策对兼并、清算、合并、集中等特别宽容。{2}9-11正是在这个时期,美国的媒体产业经历了所有者集中、市场碎片化以及生产、工业经济扩张和全球市场等阶段。此时,美国娱乐产业的不同领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有线电视正处在上升阶段,广播开始下滑,电影则处在加速发展阶段。但是这些产业很快就整合成了媒体帝国的组成部分,从而结束了它们长期分离的状态。{2}11-15

  中国娱乐法的诞生,也是对中国娱乐产业发展的回应。梳理中国娱乐法发展的历程,1990年《环球法律评论》发表的题为《英美两国娱乐法概况:有关演员声望和名次的法律的产生》应为娱乐法领域最早的译介成果。同期,对娱乐产业中的电影、电视与法律的研究,并不鲜见。如《电影与法律:现状、规范、理论》一书,虽然不是一部以娱乐法命名的著作,但其内容就是娱乐法所涉及的电影法问题。也正是在这个时期,我国立法机关开始讨论电影法的立法问题。[4]

  进入21世纪,2003年电影法纳入立法规划,我国娱乐产业迎来了发展的契机。2005年出版的《影视法导论》一书,进一步把研究范围拓展到影视,而不再局限于电影。{3}该书认为,影视法并不是以电影活动或电视活动为调整对象的专门法律文件,而是指行业需要遵循的全部法律规范,它跨越各个法律部门,涉及多种法律和其他各类法律性文件,表现为一个非常庞大的法律群。如此定义影视法,正如下文所述,几乎与娱乐法的概念相同,可以认为这是国内出现最早的娱乐法著作。

  当代中国,娱乐产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这是娱乐产业最好的时代,也是娱乐法发展的绝好时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电影产业、电视产业、音乐产业、游戏产业的发展,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就电影产业而言,与《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相伴随的是,中国电影市场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市场。2018年第1季度,中国电影票房首度超过美国,成为中国电影市场发展中的标志性事件。[7]《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并实施,也促使了音乐产业从业者积极推动“音乐产业促进法”的立法进程,可以期待中国音乐产业也将进入立法时代。[8]令人欣喜的还不止这些。早在2015年,中国的游戏产业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市场,略有遗憾的是中国的游戏产业并没有因此而成功超越。[9]所有这些都表明,中国娱乐产业已经迎来黄金时期。

  娱乐产业的快速发展将进一步引发行业对法律的需求,娱乐法必将回应这一现实,并为娱乐产业提供产业结构上的法律框架、问题解决方案。事实上,也正是在这个时期,娱乐法的智慧供给也悄然而至。宋海燕以其法律职业背景为基础,根据美国好莱坞娱乐法的知识,出版了国内第一部题名为《娱乐法》的专著。[10]刘艷女士翻译了戴娜·阿普尔顿和丹尼尔·杨科利维兹合著的《好莱坞如何谈生意:电影、电视及新媒体的谈判技巧与合同模板》。余锋的《中国娱乐法》是一本以中国为背景的娱乐法专著。李清伟等翻译的谢丽· L·柏尔所著《娱乐法》则以全景方式展现美国娱乐产业与娱乐法。

  当下娱乐产业的发展现状,犹如狄更斯在《双城记》开篇所言“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当下娱乐产业大发展所呈现出来的态势,表明娱乐产业迎来了发展的最好时期;但是,娱乐产业鱼龙混杂,乱象丛生。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娱乐产业的发展及其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必然导致对娱乐产业规制的强化,唯有如此,方能确保娱乐产业高速发展而又不失序。对此,最早把电影、广播和有线电视资产整合一起的泰德·特纳(Ted Turner)曾经断言:在娱乐产业,“你需要控制一切……当政府干预你时,游戏就结束了。但此时,你已经赢了。当政府阻止你时,你应当知道你已经赢了”。{4}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娱乐产业发展进程中从无序到有序、从自由市场到管制市场的发展过程。

  中国娱乐产业发展与美国娱乐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比如,美国娱乐产业的发展所面临的竞争、垄断、融资、雇佣劳动、审查、发行等问题,在中国娱乐产业发展过程中也同样会出现。当然,中国娱乐产业发展晚于美国,如果中国能够借鉴并避免美国娱乐产业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中国娱乐产业的发展而言,其意义可想而知。在这个意义上,吸收和借鉴美国好莱坞娱乐产业发展的模式,尤其是其调整娱乐产业的法律规则、原则、政策与方法,对于中国娱乐产业的稳健发展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娱乐法(entertainment law)是一个渐次发展而来的法律术语,在整个法律概念库中,娱乐法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出现的先后不同。在美国法上,娱乐法一词已经有近70年的历史。在美国,与娱乐法相关的概念最早见于《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1954年春季号。{5}这是该刊出版的一期“娱乐产业与法”(entertainment industry and law)专刊。但是,这个时期,还没有出现一个被称之为娱乐法的术语。1960年出版的《权利与作者:文学作品与娱乐法手册》,直接使用了娱乐法一词。{6}这大概是最早出现娱乐法这个词的美国法律作品。

  20世纪80年代,随着美国的规制政策、政治和媒体所有权关系的变化,美国的娱乐产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2}14-18伴随着娱乐产业的大发展,娱乐法这一概念也应运而生。1986年,梅尔文·西蒙斯基(Melvin Simensky)在《娱乐与体育律师》杂志上发表了《界定娱乐法》一文,首次界定了娱乐法的概念。他把娱乐法定义为“调整娱乐产业活动的原则体,娱乐产业包括电影、电视、现场表演、音乐和印刷出版”。{7}13在这个概念中,梅尔文·西蒙斯基明确把娱乐法的定义与娱乐产业联系在一起。他认为:“为了理解娱乐产业的原则问题,娱乐法律师必须首先理解娱乐产业不同分支的商业惯例。因而,娱乐法的原则仅仅是解决娱乐业商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辅助而已。为了有效地运用这一辅助,解决娱乐产业的纠纷,理解娱乐产业的问题就是最基本的。”{7}13

  乔恩·M.加龙(Jon M. Garon)教授是一个早期不屑于给娱乐法下定义,在讲授娱乐法十几年后,却改变了自己的原初立场。他说:“每个学期都有数百名法学院的学生和数千名未来的媒体领域的从业者问我一个简单的问题:‘什么是娱乐法?’我曾经都是这样回答‘娱乐法什么都不是,并不存在娱乐法’”,“我通过娱乐产业的视角,讲授版权、商标、隐私、第一修正案、职业责任、合同、商业协会、通信、雇佣和反垄断等法律问题”。不过,乔恩.M.加龙后来改变了自己的观点,他说:“经过十年的反思,我最终改变了主意。或许我以前的回答太简单了。”实际上,“娱乐法一直在深度塑造着政治、法律和经济的现实”。{8}561他进一步说,“为了说明娱乐法是存在的,并且娱乐法已经形成了广泛适用的法律,我们必须掌握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即娱乐有能力塑造我们的文化和法律”。{8}562

  在《娱乐法》一书中,对“什么是娱乐法”的回答,也体现了这种定义难题。该书第一章开篇就指出:“什么是娱乐法?很遗憾,对于包含娱乐业整体活动的法律体的全面描述是不可能真正准确的。因为‘娱乐产业’是如此宽泛的一个术语,用来描述涉及音乐录制、现场音乐、图书、电影、电视、互联网及其多种副产品、戏剧、舞蹈等多种商业模式,以及其他设计用来娱乐、启迪的艺术模式,要界定调整所有这些变动中部分的法律体是困难的。”“娱乐法以诸如合同、著作权和商标权、联邦和州条例以及娱乐产业各部分运作中形成的各种习惯和做法为基础。”{12}这一定义方法,仍然沿用描述定义的范式。

  在网络数据库中,对entertainment law的解释,基本沿用了行业与法律相结合的界定路径。如之“entertainment law”词条,就是以娱乐产业领域为基础来界定娱乐法。“娱乐法是涵盖不同类型的媒体(电视、电影、音乐、出版、广告、互联网和新闻媒体等)的法律领域,涉及各种法律领域,包括公司法、金融法、知识产权、形象权和隐私权,以及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也不例外,其“entertainment Law”词条认为:“娱乐法是调整娱乐产业所涉及的法律规则和条例的法律。娱乐产业包括戏剧、电影、舞蹈、音乐、艺术、歌剧、文学创作等。”网之“entertainment law”词条认为:“娱乐法或媒体法是传统的法律分类的一个混合术语,聚焦于为娱乐产业提供法律服务。娱乐法的主要领域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重叠,但总的来说,娱乐法的实践往往涉及雇佣法、合同法、侵权法、劳动法、破产法、移民法、证券法等问题、担保权益、代理、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版权和所谓的“形象权”)、隐私权、诽谤、产品植入、广告、刑法、税法、国际法(特别是国际私法)和保险法。”[14]在这几个定义中,其相同之处是把娱乐产业与法律结合起来界定娱乐法,不同之处是在娱乐产业的范围界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界定娱乐法的概念时,学界普遍采取的办法是把娱乐法与娱乐产业结合在一起,认为娱乐法是调整娱乐行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原则和习惯。娱乐行业的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娱乐行业仅包括电影、电视、游戏、音乐、出版等行业;广义的娱乐行业不仅包括电影、电视、游戏、音乐、出版,还包括艺术、体育等娱乐行业。基于以上知识,结合我国法学研究的现实,本文认为娱乐法是调整娱乐行为及娱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种规范普遍适用于娱乐行业,包括电影、电视、音乐、游戏、出版、艺术、体育等行业。

  首先,娱乐法具有典型的行业性特征,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娱乐法界定为行业法。那么,什么是行业法呢?娱乐法是否具有行业法所具有的特性呢?孙笑侠教授认为,行业法“是以国家涉及行业的法律为基础,通过政府涉及行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立法机关以行业为背景的地方性法规等,从而形成的行业法体系的总称”。行业法这一术语的提出,主要在于“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立法成果是行业领域的立法,国务院和地方人大的主要立法成果也是行业领域的法规,那么,管理各行各业的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更是如此”。{17}54在此,不妨按照行业法和部门法各自的逻辑分别给娱乐法下定义,由此甄别到底使用行业法好,还是适用部门法更妥帖。如果把娱乐法视为一种行业法,娱乐法可以表述为:以一国的电影、电视、音乐、游戏、出版等行业的法律以及涉及该行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果把娱乐法视为一种部门法,娱乐法可以表述为:调整娱乐产业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比较两者的差异,就在于定义的结构中行业法强调了行业,部门法则强调法律关系,从下定义的抽象性、概括性上说,部门法更具优势。至于那种认为随着娱乐产业的发展,“传统的部门法的划分,不能适应行业法的发展要求,法律体系建成之后的部门法划分成为一个瓶颈问题”,{17}54这种情况并不存在。

  其次,娱乐法的内容既有私法的内容,又有公法的内容,是一种公私混合型法。作为公私混合法,娱乐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内容。从私法的视角看,娱乐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具有自治性,倡导意思自治、平等自由、诚实守信等。从公法的视角看,由于娱乐产业所涉及的领域,无论电影、电视、音乐、体育、游戏等,它们本身具有文化产品的属性,而文化产品具有塑造人的功能,体现不同价值的文化产品,塑造出来的人具有不同的品格和价值观,具有公共性。一个内容积极向上的娱乐作品能够促进奋进,带来积极的社会效果;一部充斥着暴力的作品可能导致一个国家或地区暴力事件频发,犯罪率上升,甚至造成社会的混乱或无序。为了避免娱乐产品导致这种负效应,对娱乐产业进行必要的规制或治理就成为必然选项,国家通过对电影产业、电视产业、音乐产业、游戏产业、体育产业、艺术产业、出版产业等的调整,适时发布与时代相适应的娱乐产业政策,以此调控娱乐产业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娱乐法又具有公法属性。以我国为例,对娱乐产业的政策取向仍然是激励性、鼓励性的政策,以至于我国电影产业的龙头法律,也以《电影产业促进法》来命名,[15]以此鼓励人们参与电影产业的发展。不仅如此,对电影、电视的许可制度、审查制度等,带有典型的公法属性。由此可知,娱乐法所涉及的内容涵盖了私法和公法的内容,具有公私混合法的属性。

  最后,娱乐法既涉及国内法,也涉及国际法。娱乐无国界,但娱乐市场却有国别,美国的娱乐市场不同于中国的娱乐市场,一国的娱乐产业既要受本国娱乐法的调整,如果希望进入他国娱乐市场,则又不得不接受他国娱乐法的制约。因而,娱乐法首先是国内法,中国的娱乐产业由中国的娱乐法规制,别国的娱乐产业则受所在国娱乐法规制,比如美国好莱坞影片要进入中国电影市场,就必须接受中国的电影产业法律制度,如配额制度、审查制度等;不仅如此,娱乐产业及其法律规则中,也有一些国际通行的规则或惯例,这些规则具有国际法的属性,比如有关著作权的《伯尔尼公约》,就是典型的娱乐产业法中的国际法规范。如电影发行方面,就涉及海外发行问题。

  其一,从部门法的概念可知,“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一个国家的同类法律的总称”。{18}部门法往往是由许多个法律规范文件构成的,换句话说,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存在是部门法的基础,没有足够多的法律规范的支持,难以支撑一个部门法。就娱乐法而言,可能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这就是作为部门法的娱乐法,并没有一个与娱乐法名称一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对应,而是由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比如有关电影、电视、音乐、游戏等产业的法律、法规,包括《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法规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涉及的内容都是娱乐法调整的对象,尽管它们的名称中都没有娱乐法的字样,但是,从娱乐产业的社会关系以及娱乐产业的法律法规的实际出发,[16]娱乐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坚实的社会关系基础和大量的法律法规支撑。

  其二,从娱乐产业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娱乐法的内容和结构的稳定性视角看,娱乐法成为一个法律部门也是必然选项。根据部门法划分的原理,作为一个部门法,其内容和结构不可能总是在变化,应保持其稳定性。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娱乐法的范围包括电影、电视、音乐、游戏、出版、艺术等,这一范围基本稳定,其中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比如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之间的关系,演员与经纪人、律师之间的关系以及电影公司与院线之间的关系等等,都已经成为比较稳定的社会关系,而这些社会关系又具有娱乐行业的特殊性。正是这种稳定的社会关系,人们能够预期未来娱乐法的立法可能呈现出单行法的立法模式,如电影产业将形成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龙头的单行法,音乐产业将形成《音乐产业促进法》为龙头的单行法模式。这些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构成娱乐法这一稳定的法律部门。

  其三,从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上说,无论是从首要标准——娱乐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还是从第二位标准——娱乐法调整机制上看,娱乐法都有成为部门法的基础。从社会关系的视角看,娱乐法调整娱乐产业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关系、投融资关系、雇佣关系、合同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这些社会关系都具有娱乐产业的特殊性。它们发生在娱乐项目推进的过程中,从创意到最终作品的完成以及后期作业,乃至市场发行等各环节,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调整。因此,娱乐法是把整个娱乐作品运作过程中不同环节所适用的法律汇集在一起而形成的一个法律束。[17]娱乐产品从制作到发行销售的不同阶段,需要从娱乐法这一法律束中抽取相应的条文,解决不同阶段可能遇到的问题。比如,在“娱乐产品制作期间,法律主要解决各方之间的合作问题,表现为一系列的雇佣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合同;在娱乐产品的销售阶段,法律侧重保护制作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为复杂的娱乐制品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制度”。{19}从调整机制上说,由于对娱乐产品总体上采用发行前审查的机制,因而,从娱乐项目运作意义上说,娱乐法对娱乐项目的调整机制表现为发行前主要以私法调整为主,许可发行环节则以公法调整为主,再到发行阶段以私法调整为主。娱乐法的这种调整机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私法的调整机制,也不同于公法的调整机制。

  法律原则(Principle of Law)是贯穿于法律始终的准则;娱乐法的原则可以界定为在娱乐产业中形成的贯穿于娱乐法始终的准则,是从娱乐产业中概括出来的具有通用价值的准则。这些原则对娱乐产业参与者(玩家)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通用于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的价值准则。法律原则的意义在于“反映和表达了法律制度的潜在价值和传统: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它潜在的政治哲学”,“原则控制了规则的可适用性”,“原则在实践中也被法院认为是不可忽视的法律权威:它们是在难办案件中完成决策的必不可少的要素”。{20}

  那么,娱乐产业运行过程中是如何保护创意促成创新的呢?宋海燕在《娱乐法》一书中提出通过合同保护创意的观点。{14}174在布劳斯顿诉伯顿一案中,法院特别强调制片方、作家、电影公司可以自由通过合同方式决定是否出售(购买)某作品的创意。{14}176既然创意是娱乐产品的起点,通过合同保护创意已经被司法实践所确认。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契约自由本身暗含着当事人自主和自治。正是由于这一原理,在美国娱乐法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地区法院,正在放宽对创意新颖性的要求。其根源就在于当事人自治这一基本原则。“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同双方享有充分自由谈判、签署合同条款的权利。”{14}180由此不难看出,在娱乐产业中,通过合同来保护创意,本质上就是以自主促成创新原则的落实。

  围绕着以自主促成创新这一原则,在判断一个娱乐产品是否具有创新性,判断一个娱乐产品是否剽窃其他娱乐产品时,都暗含着娱乐法倡导人们自主创新的内涵。只有不断的创新活动,才能产生越来越多的优秀作品;一部作品之所以能够称得上优秀,原因就在于其具有不同于其他作品的独特性。很难想象一部剽窃他人创意的电影、电视剧能够成为独特的作品。而这种独特性之所以能够呈现出来,就在于作者创新性的自主性活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娱乐法始终贯穿着自主创新这一原则。

  娱乐是一个产业,娱乐也是一种商业,娱乐产品依赖于不同的商业活动。娱乐产业以盈利为目的,这是娱乐产业作为一种商业的基本伦理;同时,娱乐产业又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其产品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要求娱乐产业不能一味地追求盈利目的,还要兼顾公平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因而,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权衡始终是娱乐产业发展的一个基本准则。也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原则,对娱乐产业中一些市场并不看好的项目,国家或地区还会出台相应的政策予以适当的补贴,以保持投入与产出之平衡。

  娱乐产业中的公平与效率原则,至少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视角进行分析。从内部看,效率与公平发生在演员、导演、编剧、制片公司之间的效率平衡问题。比如,我国电影电视行业中编剧的权利问题,就存在着效率与公平的难题。一部片子无论成功或者失败,编剧都可以置身事外。成功的电影,编剧也无权要求再分一杯羹;失败的电影,也不能因此指责编剧。根源就在于我国法律上对编剧的二次取酬权,并没有相应的规定。[19]不仅如此,制片人、导演、演员的不同关系模式,也直接影响着内部的利益分配。比如制片人中心主义的模式和导演中心主义的模式,就会呈现不同的利益分配模式。

  从外部看,娱乐产业的效率与公平问题体现在不同产业的平衡上。娱乐产业属于文化产业,文化产业的突出特性是其对人的高度依赖。娱乐产业具有特殊性,与其他行业不同,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成为名演员,也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成为体育明星,这是常识。原因在于娱乐行业对人的依赖度非常高。正是由于对人的非常高的依赖度,造成了明星在娱乐产业中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稀缺影响着供求关系,影响着价格,并最终影响定价权。因而,在娱乐法上,效率与公平原则要求适度权衡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异,并容忍这种差异存在的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营造文化产业大发展的社会环境。

  “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是规制部门通过对某些特定产业或企业的产品定价、产业进入与退出、投资决策、危害社会环境与安全等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作为一个原则,规制原则要求政府对娱乐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旨在保障娱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制常常可以解决在众多个体相互交往的过程中满足个人愿望所遇到的难题。这些难题,有时被称为协调和集体行动困境,经常可以通过政府的行动获得最好的解决。”{22}比如,低俗的电影、电视节目可能会吸引大量的观影者,但低俗的表演可能会影响优良道德的维系,引发经济效益与优良道德之间的冲突。规制的介入就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在娱乐法中,最直接的规制就是对电影、电视节目的审查制度。

  在娱乐法中,自律原则和规制原则应当并重。自律强调娱乐行业中的行动自由,规制则意味着政府对娱乐行业行动的调控,两者之间存在着自由与干预的冲突。同时,还应当考虑规制有可能促进而不是毁坏自由和福利,换句话说,规制行为有可能促成社会的整体福利,并不毁坏自由的实现。比如,电影、电视的许可制度,这种制度设计是对电影、电视制作自由的一种限制,但这种限制并不是要从根本上扼杀电影、电视的创作,而是对电影、电视的创作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旨在使公众免受低俗、色情、暴力、毒品等的侵扰,实现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是基于父爱主义原则对娱乐作品的创作自由进行的限制。

  在娱乐产业,对创作自由的有限规制,已成为全世界通行的规则。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娱乐法上的自律与规制原则同时存在,并贯穿于娱乐行业发展的始终。以美国为例,美国的电影、电视均采取了分级制管理,这种分级制管理的制度设计,本身就是集自由、自治和规制于一体的机制。应当看到这种干预,不仅没有扼杀美国娱乐产业创新的动力,也没有给美国的娱乐业带来毁灭性的后果。相反,随着好莱坞电影走向全世界,纳什维尔乡村音乐流行,还有迪士尼风靡全球,美国的娱乐产业引领世界潮流。不仅如此,这种制度设计对保全社会所倡导的基本价值和道德,则起到了正向的、积极的意义,受到了家庭、社会的普遍欢迎。

  公序良俗原则,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存在,基于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或是不能产生请求权,或是可以基于请求权提出恶意抗辩。{23}《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之法律。”{24}《法国民法典》在罗马法之“善良风俗”之外,又增加了“公共秩序”,从而形成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完整表达。由此以降,大陆法系民法典普遍采用公序良俗原则。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要求娱乐产品传播应充分考虑其大众性、公共性,以免引发行为失范效应。众所周知,娱乐产品具有传播思想、推销观点的功能,这一特性决定了娱乐产业的相关法律不能缺席。2007年8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全国各省市地区下发通报,叫停重庆电视台的选秀类节目《第一次心动》。原因是“评委言行举止失态”“内容格调低下”等。{25}2016年范冰冰在《武媚娘传奇》中的大V领低胸片段被强制剪辑事件亦如此。这些事件的发生,都彰显着法律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维持,这一原则要求对娱乐产品进行公序良俗意义上的审查。2017年3月1日开始生效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在电影审查标准部分,专门设置了公共道德审查的内容。[21]

  娱乐法上的民族性与国际性相统一原则,要求娱乐产品不能脱离民族性而存在,国际性寓于民族性之中,没有民族性就没有国际性。民族性和国际性的界限具有相对性,他们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鲁迅先生曾说过:“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事实也已说明,越是具有民族文化的产品,越是能够赢得其他国家的尊重和褒扬。比如,《大红灯笼高高挂》是由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出品的剧情片,1991年12月20日,该片在法国上映。同年获得第48届威尼斯国际电影节银狮奖。1992年,提名奥斯卡金像奖最佳外语片,成为继《菊豆》后第二部提名该奖项的中国电影。[22]随后,获得意大利电影大卫奖最佳外语片,成为第一部获得该奖的中国电影。近年来,一些反映中华民族风情题材的电影,也不断在国际电影节上获得好评。比如,在洛杉矶南海湾半岛举办的“2018年第15届世界民族电影节”上,由西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当雄县人民政府等单位联合摄制的藏族题材电影《天缘·纳木措》,荣获本届世界民族电影节最佳长篇故事片奖。[23]所有这些都说明,优秀的民族文化作品,从世界范围上看,也是优秀的作品,人类在文化艺术问题上,具有大体一致的共识。因此,娱乐法应坚持民族性与世界性相统一的原则。

  [4]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筹划,经历30余年的波折起伏,我国电影法经过了从早期的《电影法》,到《电影促进法》,再到最终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过程。早在1981年,《大众电影》就发表了《立电影法,杜绝横加干涉》的文章,呼吁电影立法;从1983年开始,导演谢铁骊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多次提出制定电影法的立法建议;直到2010年3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站报道国务院法制办拟定“电影产业促进法”立法工作计划,正式启动立法调研工作。但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从立法准备、立法规划、立法草案、颁布实施,历时30余年。电影产业立法过程充分说明了电影产业发展对法律的需求,换句话说,《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最终出台,也是对我国电影产业发展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