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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5月份,井某通过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盲盒部落”小程序并上线运行,以买卖虚拟盲盒为名进行网络传销活动。同年8月,“盲盒部落”小程序更换为功能类似的“福曦商城”小程序。该传销组织以虚拟盲盒为产品,通过发展会员在平台交易盲盒并赚取手续费的方式,建立起上下层级网络关系。该平台设有三个层级,分别为独立运营商(区长)、团队长和散户。开通独立运营商要求:旗下团队双线人;区长的直接下线为团队长;团队长的直接下线为散户。该平台返利模式为:一是推荐下级抢单奖励。直邀好友参加抢购和寄售,可以获得下级推荐奖励每单10-17元;直推会员抢购一单返利10%。二是团队奖励。1.独立运营商返利:当日业绩达30万至50万时,获得团队业绩的5%0;当日业绩达50万至100万以上,获得团队业绩7%;2.未加入独立运营团队返利:旗下团队业绩10万至30万时,获得团队业绩10;旗下团队业绩在30万以上时,获得团队业绩3。
第二,“区长”的设置仅仅是案涉平台给予参与者的激励机制,即便是“区长”,不涉及平台的管理工作,不能以此来拔高一般参加人员的作用和地位。根据在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被害人、证人的陈述可知,成为“盲盒部落”平台的区长是没有门槛条件的,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平台客服就会通知用户成为区长,而设置区长的权限以及对设置条件的最终解释权完全归平台所有,是否满足条件或者满足何种条件,均不是用户能够把控的,Y某作为普通用户同样受制于平台的规则,其对于案涉平台不具有任何领导、管理等权限,更不属于骨干成员;
第三,关于“区长”的返利同样受制于平台制定的规则,根据黄某的第一次供述,其表示:“区长在他的区业绩在30万元-50万元时,能获得区业绩的千分之5;区业绩在50万元-100万元时,能获得区业绩的千分之7;区业绩在100万元以上时,能获得区业绩的千分之10;团长在他的团业绩在10万元-30万元时,能获得团业绩的千分之1,团业绩在30万元以上时,能获得团业绩的千分之3;团队长能拿他发展的所有下线(包括下线元左右人头费。注:区长必须要向平台购买一定数量的钻石,平台才会按以上模式来返利。团队长的返利钻石由区长下发。我是每天都按照平台标准发放的,但实际上平台并没有发这么多给我,我都是用自己的钻石给团队长发。”由此可见,平台的规则是灵活的,“区长”无法决定自己的返利,平台也非完全按照规则运行,平台的实际控制人、管理人才是真正的规则。
综上,传销犯罪作为“涉众型”的经济犯罪,司法实务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根据传销活动参与者的地位、作用,科学合理地划定打击对象的范围:对于在传销网络建立、扩张过程中起组织、策划、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给予刑事处罚;对于并非策划、发起人,且未起组织、领导、骨干作用的,不应按照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参与传销活动的一般人员则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教育遣散等方式进行处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不符合立法精神,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大,激化矛盾。
第一,从鉴定程序来说,检材来源不明,送检过程不明,存在检材被污染的可能性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电子数据,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侦查人员送检时,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并提供必要的案件相关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未见对数据原始载体的任何扣押封存笔录,也未对数据进行完整性校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检材来源不明,送检过程不明,不能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检材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因此,该鉴定意见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中,即便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审计报告的意见,对比Y某伞下913人以及赵某伞下962人,说明赵某的作用和地位应当在Y某之上,并且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的Y某的直接下线仅有三人。从汇入金额来看,赵某汇入资金为48.22万元;Y某汇入资金为24.91万元;吴某汇入资金为83.26万元。可见赵某和吴某的汇入金额均在Y某之上;根据Y某本人的供述可知,其在平台投入了六、七万元,虽然在平台中盈利约20多万元,但这20多万元不是现金,是平台上等价的钻石,实际就是下级收益,平台转换成钻石发给我们,直至平台停止运转,Y某都没有取出来过,实质上是没有任何获利,反而亏损了投入的本金。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不起诉决定:1、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2、一人犯罪数的;3、犯罪嫌疑人有逃脱行为或者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犯罪的;4、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从犯已被提起公诉或者已被判处刑罚的;5、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一并起诉、审理更为适宜的;6、犯罪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逃避或者对抗侦查的;7、因犯罪行为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严重政治影响的;8、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