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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人都知道,永中科技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它的“无形资产”,即永中Office的源代码库及其相关专利权、商业机密以及著作权等。永中破产管理人表示:“应确保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以实现财产价值变现的最大化。”这是一条基本原则。结合永中科技的现状,经过评估,它的“无形资产”的独家使用权已经“对价”给了永中软件,而“对价”来的长期投资仅有1500万人民币。这个数目确实在太低了。那么,应该怎么办呢?怎样做才能把永中科技的“无形资产”(目前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变现”搞成最大化呢?很显然,立即废除永中软件与永中科技的“对价”合同即可。而要想做到这一点,其实并不困难,一旦永中科技进入了破产程序,就要靠债权人出来说话,才能算数。
大家都知道一个道理:东西使用久了,如果要进行“变卖出售”,往往卖不出一个好价钱,还不如把它送人,落得个人情在。企业破产,最倒霉的是企业的股东们。永中科技这次破产,里面肯定有鬼。这个鬼,也许是受人指使,也许是自己发疯。一个好端端的永中科技,就这么被鬼们搞垮了?永中科技的债权人是一些什么人?为什么永中科技拖欠了他们的钱?永中科技最大的债权人是谁?欠了他们多少钱?当初这些债务是怎么形成的?如此等等。经过理性、合理、具体的分析,你就会发现,永中科技也许不是“资不抵债”,必须破产,实际上,永中科技之所以被破产清算,是因为这些大大小小的鬼们,自己心中有鬼,开始“闹鬼”,甚至就是“闹事”。
如果说地方政府和地方法院同时出现滥用职权情况的话,按照现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是不可能提起一些监督程序或者是纠偏程序。我们唯一的办法,就是说借助媒体的力量大量地批判,指出他违法的地方,形成舆论的压力,迫使有关国家行政管理高层督促他纠正这个事。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哪?我认为从永中科技在过去的一些股权来看,为什么当初他要成立永中科技?当时基于Office软件,他可以获取国家专项基金的支持,基于这么一个背景,成立了这么一个公司,然后在发展过程中,确实因为微软的垄断和市场管理过程中的一些不善的问题,导致了业绩并不理想,但是当时国家的专项基金还没有拿到手,在这种情况下,他只能重新换一些买家,成立一些新的公司,他绝对不可能占51%的股份的。但是新公司要继续套取国家的专项基金,国家专项基金这类的分享只有一个,永中Office,也就是说对这个Office软件技术的创新性,在办公软件领域中唯一可以与微软抗衡的国产软件,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要是支持的话,只能是对这个Office软件,所以迫不得已,这个新公司经过内部协商以后,把股份变成51%,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一个新公司,永中软件占了51%的股份,永中Office,然后对原公司实行破产操作的这么一个事件。本质上我们认为从《民法》和《破产法》来讲,是逃避破产债务。
但是为什么说永中在市场上这么困难,我认为软件尤其是计算机互联网情况下,软件要突破垄断,发展创新市场,要被消费者所接受,360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360对个人用户完全是免费。比如说我弟弟现在在一个软件公司,他们年轻人用软件的时候用的是WPS,包括我本人也使用WPS,因为WPS个人软件都是免费的,它能兼容微软的Office,而且比Office还要好用、功能强大。但是WPS对单位用户的话是要收费的。这样的好处是什么?用免费服务占领个人用户市场,个人用户市场占据多了,他对单位、企业政府采购就可以宣传了,我有多少市场,我这是有充分的市场依据的,确实现在很多人都在用免费的WPS软件,这样的话,市场份额比如说占到百分之二三十的时候,到时候微软想灭他就不太可能了。WPS可以通过网络免费下载,而且更新的速度比微软还要快。实际上这种操作模式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维持这个公司的运营,这个后续资金不足,导致你没有办法推行这个免费个人服务市场。
曹参当初是带着他很多的梦想回到中国来,并且进行了一些投资,但是这个投资从目前情况看,基本上是失败的。因为当初的永中科技成立以后,大家看到公司有这样一个知识产权在里面,并且曹参也说到,“我这个知识产权在参加某一个展会的时候,包括微软相关的一些技术人员或者是包括比尔盖茨都很惊叹,可见它的知识产权是一个什么样的价值。”所以说,目前我们没有看到永中的Office在中国大量地被运用在电脑里,非常遗憾。
这就是我要说到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整个的投资环境,如果整个的投资环境包括相关的法律制度,还有整个投资文化以及投资意识等都不利于一个非常好的知识产权去创新、发展的话,那么在这个大环境下你怎么发展?因为每一个事物都不可能孤立进行。我拿到一个非常好的知识产权,我去投资,投资这个环境相当于一个土壤、空气、阳光是否适合你去发展?如果适合,那么你就很快地去成长壮大,如果不适合,相关的这些环境不利于我们发展,这个知识产权也许放在这个地方有可能就走向像永中这样,这么好的一个东西,结果放在这样的环境下就这样破产了,这是一个非常惨痛的教训。
由股东的关连(兄弟)公司来申请破产,完全不合理。而区区200万元的债权法官就裁定公司破产,根本不应该,就是有鬼。看破产法庭的架势,是铁了心要将公司法拍后解散,对3个债权人的律师所提出要废除违法所签的合约(永中科技和永中软件间的知识产权授权和股权赠送合约),破产管理人和法庭都不同意,而认为是股东之间的法律纠纷。如果真是这样,那我真是为软件产业悲哀,为司法悲哀。祝曾经是永中(还有Silk)的同事们,在你们的事业道路上成功辉煌。我自己年纪已大,也许不再有下一次机会。
永中科技风雨兼程走过了这么多年,而且是挑战微软的Office这种霸权,市场上面临着盗版的情况,在我们的自主知识产权领域可能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个人理解,所谓“永中门”这个事件反映的是我们科技经费无偿划拨制度,它的评估、遴选制度、后期国家监管制度方面如何进行完善的问题。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仅仅把眼光局限于永中科技的破产程序、评估到底是用成本法还是其他的法还是类比法意义并不大。如果能在永中科技的破产事件中找到一些经验,相信才会是这个事件对整个产业发展的意义所在。